兹有泰和县禾市国营商店丰垅大队代购代销点(以下简称“代销点”)与委托方就指定商品房的代购代销事宜达成协议。根据协议约定,代销点在成功完成委托方指定的商品房代购及后续代销服务后,有权收取相应的代购代销手续费。
现委托方已确认,代销点已履行完毕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,所涉商品房代购代销流程已完成。据此,代销点特开具此领条,申请领取约定的代购代销手续费。
具体信息如下:
1. 委托方: [委托方单位/个人名称]
2. 受托方(代销点): 泰和县禾市国营商店丰垅大队代购代销点
3. 委托事项: 位于[商品房具体地址]的商品房的代购与代销服务。
4. 协议约定手续费金额: 人民币[大写金额]元整(¥[小写金额])。
5. 服务完成情况: 商品房已于[完成日期]成功完成代购并实现代销。
6. 领款金额: 即上述协议约定的手续费全额,计人民币[大写金额]元整(¥[小写金额])。
7. 支付方式: [银行转账/现金等,若转账请注明账户信息]
8. 领款单位/人签章: (此处由代销点盖章及负责人签字)
- 单位名称:泰和县禾市国营商店丰垅大队代购代销点
委托方确认意见:
本人/本单位确认上述信息属实,代销点已按约完成服务,同意按协议支付上述手续费。
备注:
1. 本领条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效力。
2. 款项结清后,本协议约定的代购代销服务关系即告终止。
3. 涉及具体房产信息、手续费计算细则及双方权利义务,以双方正式签署的《商品房代购代销委托协议》为准,本领条为协议履行完毕后的款项结算凭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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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3 03:53:35